欧盟主要法律要求
生产类型编码 |
棚养(2) |
散养(1) |
散 (0) |
养殖密度 |
可用空间内*** 多9只/平方米。 |
可用空间内*** 多6只/平方米。 | |
喂食器 |
直形食槽要为每只鸡提供至少10厘米的空间,圆形食为每只鸡提供至少4厘米的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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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水器 |
如果是持续供水的水槽,每只鸡的空间为2.5厘米,如果是圆形水槽,每只鸡1厘米。此外,如果使用乳头式饮水器或者水杯,应该至少每0只鸡用一个水嘴或者水杯。如果饮水点设在中间,其设置要保证每只鸡至少能够到两个水杯或者两个水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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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蛋筑网 |
至少保证每7只鸡用一个窝。如果使用群体产蛋区,1平米可以供120只鸡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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栖息空间 |
要有充足的无锐边的栖架,至少每只鸡5厘米。栖架要安装在垫料上方,栖架间的水平距离要至少30厘米,栖架和墙体之间的平行距离至少为20厘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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垫料区 |
每只鸡至少需要250平方厘米的垫料范围,垫料要覆盖至少三分之一的地面。地面要经过建筑处理,以便充分支撑每只脚的每一个向前的脚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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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层系统 |
·不可多于四层;
·每层的头部空间至少45厘米;
·饮水和饲喂设施的分布必须平均,以保证所有的鸡都有平等的进食饮水机会;
·层架的设计要避免上层排泄物掉到下层上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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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够到舍外活动 |
不适用 |
·散养系统内,每只鸡的舍外活动场要至少4平方
·要设置几个出入口,以便鸡能直接去到舍外,尺寸至少为35厘米高,40厘米宽,按鸡舍长度分布;任何情况下,每1000只鸡必须有总量为2米的进出口。
附件委员会法律(欧盟委员会)第589/2008号
·任何时候舍外可用空间的饲养密度都不能高于每1万平方米2500只母鸡,或者每4平方米一只鸡。不过如果在采用轮牧、鸡群终生都能平均使用整个区域、每只鸡的可用面积是至少10平方米的情况下,每个小场要一直保证每只鸡至少25平方米。
·舍外活动场远端距离鸡舍进出口不能超过150米的半径范围。不过,如果每1万平方米的舍外活动场上平均分布4个以上的遮处,这距离可以延长至350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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